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,水質應符合表1 規定:
工業鍋爐水質標準 (GB1576) 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 小于等于 2.5MPa,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,也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。
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,且不帶過熱器的鍋爐,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an全監察機構同意后,堿度指標上限可適當放寬。
1.當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 6t/h 時應除氧 , 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 6t/h 的鍋爐如發現局部腐蝕時,給水應采取除氧措施,對于供汽輪機用的鍋爐給水含氧量應小于等于 0.05mg/L 。
2.如果測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難時,可采用測定電導率或氯離子 (Cl-〉的方法來間接控制 , 但溶解固形物與電導率或氯離子 (CI- ) 的比值關系應根據實驗確定。并應定期復試和修正此比例關系。
3.全焊接結構的鍋爐相對堿度可不控制。
4.限燃油、燃氣鍋爐。
5、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2t/h, 且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1.O MPa 的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 ( 如對汽、水品質無特殊要求 ) 也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。但須對鍋爐結垢、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 , 認真做好加藥、排污和清洗工作。
6、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,對于額定功率小于等于 4.2MW 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,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。但必須對鍋爐結垢、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,認真做好加藥工作。
7、直流 ( 貫流 ) 鍋爐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,其水質按表 7-4 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于 1.6MPa 、小于等于 2.5MPa 的標準執行。
8、余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、同參數鍋爐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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